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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域该如何划分

时间:2017-11-23 查看:1041

    一、爆炸性物质的分类,标准将爆炸性物质分为III类:
    I类:矿井甲烷;II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III类:爆炸性粉尘(纤维或飞絮物)。首先要确定环境中存在着何类爆炸性物质,然后才按气体或粉尘的不同对危险场所进行划分。
    二、危险场所的界定
    按场所中存在物质的物态的不同,将危险场所划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按场所中危险物质存在时间的长短,将两类不同物态下的危险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即: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为0区、1区和2区;对可燃性粉尘环境,为20区、21区和22区。
    1、爆炸性气体环境,GB 3836.14—2000标准中规定: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 短时间存在的场所。在此,“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2、可燃性粉尘环境,GB12476.1—2000标准中规定:
    20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 区的  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和正常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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